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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 铁路票价有望由市场决定
http://www.csonline.com.cn 2008年08月01日09时39分 星辰在线
 

反垄断法明起实施 铁路票价有望由市场决定

石油行业被指两家独大

反垄断法明起实施 铁路票价有望由市场决定

汽车限价限区销售被指触犯反垄断法

 酝酿了近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从此被视为违法。

首当其冲的,就是国内公认垄断嫌疑最大的5大行业:铁路、电信、石油、汽车和软件。甚至在很多乐观者看来,现在的疑问只是哪个行业、哪个企业“有幸”成为我国反垄断的第一个被告。

但事实恐怕并非这么简单,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表示,《反垄断法》的条文以原则性为主,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很容易引起歧义。记者了解到,例如汽车等行业甚至已经备好了一套“潜规则”来钻《反垄断法》的空子。

专家认为,指望单靠一部《反垄断法》就能立竿见影解决国内行业垄断的想法并不现实。原计划与《反垄断法》配套推出的40余个细则,目前仍然没有消息。而《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行为、流程甚至执法部门,目前也都不明朗。“《反垄断法》确实能够马上改变一些东西;但更多的,可能是落到实处的悬疑。”

[微软]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早在去年《反垄断法》获得通过时,就有法律专家预计,微软很可能第一个被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反垄断第一个被告”。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前瞻:国内软件商有望“松绑”

如果《反垄断法》化解了微软在国内市场的绝对优势,那么首先松口气的将是国内的软件商。金山软件总裁助理王欣对记者表示,全民都用Windows,也就相当于自己的命脉掌握在别人手里。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国内软件商从此得到解脱,那么不仅我国的软件产业将得到更宽广的生存空间,国内用户也将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低廉、更丰富的软件产品。

事实上,在欧美的反垄断案例中,微软已经有过教训。去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支持欧盟在2004年发布的微软反垄断案裁决。而1997年,美国司法部也指控微软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悬疑:微软应对反垄断经验丰富?

不过,金山软件也承认,微软反垄断经验丰富,法务和公关力量强大,而中国方面准备不足,估计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实质效果。事实上,即便在《反垄断法》以及细则都已经非常成熟的西方,一次反垄断的诉讼案都要耗费几年时间。

为此,法律专家建议,《反垄断法》的细则在实际的操作中至关重要,只有在给具体的行业、市场以及企业行为做出“垄断”或“非垄断”的界定后,国内的反垄断工作才会更有效率。

记者了解到,目前,微软(中国)的公关团队已经进入到了备战状态。在给记者的一份声明中,微软表示,微软支持中国在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作出的努力。显然,在能够界定“垄断”范围的细则出台前,类似的“外交辞令”不只会出现在微软一家。

[汽车]限价限区销售触犯“禁令”

《反垄断法》中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五章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显然,汽车厂商对经销商所设的最低限价和限区销售的规定,触了《反垄断法》的逆鳞。

前瞻:消费者还价空间将更大

如果取消了厂商的最低限价权,那么市场终端的价格决定权就将直接归在经销商处。届时经销商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情况自行调节价格,那么消费者的还价空间也将更大,经销商也不必再拿出类似于“送汽车装潢”、“送加油卡”等变相优惠措施来吸引消费者了。经销商轻松,购车者实惠。

此外,国内车市长期以来的“价格盆地”也将有望结束,沪上一家广州丰田的经销商表示:“浙江、江苏一些地方的车价要比上海低,如果异地购车的限令真的能被打破,上海这样车价高的市场肯定会降价,否则将坐视客源的大量流失。”

悬疑:可通过零配件打压经销商?

沪上一家进口汽车经销商的负责人认为,《反垄断法》可以取消厂商的特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厂商依然能够通过各种“潜规则”保留对经销商的控制。

“例如零配件的配送,零配件厂商与汽车厂家的关系相当密切,因此供应对象一般只限于厂商指定的4S店,经销商很难单独获得零配件供应。也就是说,如果不按照厂商的要求办事,厂商完全可以通过限制零配件这个途径来打压经销商,因此市场的主动权依然掌握在厂商手中。”

对此,业内人士均表示应当尽快推出《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以免在实际操作中被强势方钻了空子。

 

[铁路]“行政垄断”嫌疑是关键

说起垄断,很难撇开“铁老大”。法律专家表示,由于铁路完全实行国营,因此铁路行业的垄断嫌疑的关键并不在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争议在于是否具有“行政垄断”的嫌疑。

《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因此,如果要打破铁路的市场垄断格局,就必须从打破铁路的“行政垄断”入手。

前瞻:铁路票价将由市场决定

“铁路部门在春运前搞的票价听证会其实就表现了其垄断地位,如果有行业竞争充分,市场自然会调节价格,不用居高临下地把旅客请来商议价格”,复旦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孙立坚认为,如果国内铁路垄断的格局能够打破,那么首先要调整的就是铁路票价。

事实上,和飞机票、长途客运车票不同,铁路的火车票不仅面值最为“坚挺”,而且站票和坐票的价格居然也一样。因此,在某些旅游淡季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怪象:某个线路的飞机票价格甚至低于火车票。此外,退票需收取20%的手续费、列车上高价出售饮品零食、列车误点不赔偿等等不公平的现状,也只有在高度垄断的铁路行业才会出现。

悬疑:涉及“国民经济命脉”?

“铁老大”很有可能打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王牌,从而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不过对此,孙立坚教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不通。

“其实打破垄断并不代表市场的完全放开,也可以是部分放开。”孙教授认为,铁路等行业牵涉国家民生安全,不能充分进行市场竞争,不能完全交给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放开。

“全部由国家控制,就会出现目前效率低下、利润低下的结果。因此可以开放一部分业务,交给市场。”孙立坚教授告诉记者,包括美国在内的诸多西方国家,虽然铁路由国家控制,但并不妨碍民营资本的引进,因此“铁路大王”能够出现。而民营资本的引进也使铁路运营更人性化、更有效率。

[电信]典型的“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显然,中国电信、中国移 动乃至中国联通,都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对象。

前瞻:各种资费降低甚至减免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表示,如果能够打破这些电信运营商的“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对于用户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种资费的降低甚至减免。

虽然通过听证会,国内漫游费已在今年4月下调过一次。不过阚凯力教授还是旗帜鲜明地认为:漫游费已是垄断暴利的重要手段,必须取消。而对于国际IP长途电话的资费,阚凯力对记者表示,IP电话原本是一项技术的改进,而并非是增值业务,“收费本来就没有道理,消费者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

悬疑:重组加强行业垄断?

在《反垄断法》推出前,国内电信行业的重组计划出炉,根据计划,新移动、新电信与新联通将重新分配资源,而最终的结果是这三家运营商都将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形成独大的优势。

根据重组安排,新移动将主营TD-SCDMA网络,在中期规划内成为国内3G领域的“独苗”。而新电信将接手CDMA,从而和移动的G网平分国内2G通信的市场。新联通放弃了原CDMA业务,但获得了WCDMA,成为了未来一段时间内,唯一可能和移动TD网络竞争的对手。

因此,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或者是一家运营商独大,或者是两家运营商共享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讯费用的定价、服务套餐的捆绑很可能还是由运营商说了算。

[石油]两家独大有交易依赖嫌疑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统计,眼下民营石油企业已由1998年全盛时期的3340家下降到不到300家,民营加油站也由5.63万家下降至4.5万家。显然,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对国内原油的资源和销路的控制让国内油市始终处于两家独大的状态。

除了《反垄断法》的第三章第十九条适用于“油老大”外,该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将视“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前瞻:囤油待涨现象从此作别

一部分业内人士和专家认为,如果《反垄断法》能够打破中石油、中石化等巨头对行业的垄断,并改善民营油企的生存状态,那么国内油市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定价也将更透明,尤其是囤油待涨的现象很可能将从此作别。

“如果引进更多民企的竞争,不能保证国内油价不再上涨,但至少至少可以保证车主不会再出现加不到油的情况”,本市花园路上一个加油站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往不是民营油企不愿意供油,而是没有进油的渠道,白白坐视商机的流失,而某些大型企业却是囤油待涨。这样不仅对行业不利,对消费者也无法交代。”

悬疑:保护“国民经济命脉”?

其实,所有关于国内石油市场前景的猜测都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目前国内石油市场存在垄断。对此,业内外并不认为石油市场会被打上“垄断”的结论。

事实上,《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就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意味着石油行业很可能超然于《反垄断法》之上。

因此,对于国内石油行业而言,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出台具体的细则,对国内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石油巨头进行垄断界定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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