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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 关于长沙市2008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区各中小、学(含子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为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8]23号、省物价局湘价传电[2008]19号、湘价消[2008]13号和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8年春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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